合肥房屋鉴定标准质量问题争议检测鉴定 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出具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书》由两名及以上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的鉴定人员签字,并由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签发。 《房屋安全鉴定书》仅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维护维修和危险治理的依据,不作他用。